2008-05-04

情理法理情

  常言道:平時做事情理法,法官判案法理情。我非常不贊同。

  誠然,法是有系統可以有效率地做出一致性高的抉擇的原則、情是人類天生就會用的選擇方式,但是任何一者都有缺陷。法的制訂是由一群以自己的利益為出發點的政治人物所制訂出來的沒有彈性的文字,不管是法律本身不合理或是鑽法律漏洞,時常不見得可以產生對大家最有利的結果。情則是一直主觀的人情、情緒,很容易蒙蔽一個人的理性。

  理才最適合作為判斷的依據,我們應該客觀理性地看事情,看何者比較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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